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骞芳莉简介(骞芳莉)

发布时间:2024-04-19 11:52:39作者:凉话刺骨来源:网络

骞芳莉简介(骞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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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 赵相锋)在过去一年取得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在期间获得广泛关注。

据《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三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水平,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等方面均有所进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安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仍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建议》。

骞芳莉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在治理规制、监管实施、国际合作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加强政企治理协同、积极参加国际治理体系构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断显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整体、通用的人工智能立法,适用规范分散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骞芳莉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特定场景应用,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系列规制,有效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这种垂直化监管为“事后约束” ,在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提速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

此外,骞芳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掀起热潮,但带来的偏见歧视、隐私泄露、误用滥用、过度依赖等现实风险不断显现。

骞芳莉指出,如智能算法深度介入信息传播内容与方式,影响人的价值认知,造成“信息茧房”,引发意识形态风险;基于有害语料库训练的恶意大模型助长网络犯罪、等行为,形成“人工智能+犯罪”新治理挑战等。

在她看来,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率先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实践中依然面临挑战,如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操指引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信息和职责孤岛,市场主体间资源共享、行业标准共建等发展较迟缓等。

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化合作也面临着挑战。

骞芳莉指出,我国与美欧等在数据隐私、治理原则、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叠加数字空间主权安全威胁、地缘竞争加剧等因素,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达成更深层次的治理共识等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美欧针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双方互认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或加快形成,可能给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带来更多合规风险。

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联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等典型应用场景,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行业黑名单、风险管理、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版权保护等行业自治机制。

此外,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智库力量, 实施监管评估研究,及时动态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研判治理态势和成效, 完善治理机制和手段。

对于如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骞芳莉提出的建议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在国际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汇聚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经验和案例,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实施等,深化与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识,推动我国治理理念转化。

另外,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双多边合作,面向数字经济合作基础较好的东盟等,积极推动数据、知识等资源共享,开展深度战略互信合作。鼓励产业界、学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分享互动,拓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路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王全宝

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 赵相锋)在过去一年取得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在期间获得广泛关注。

据《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三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水平,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等方面均有所进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安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仍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建议》。

骞芳莉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在治理规制、监管实施、国际合作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加强政企治理协同、积极参加国际治理体系构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断显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整体、通用的人工智能立法,适用规范分散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骞芳莉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特定场景应用,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系列规制,有效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这种垂直化监管为“事后约束” ,在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提速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

此外,骞芳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掀起热潮,但带来的偏见歧视、隐私泄露、误用滥用、过度依赖等现实风险不断显现。

骞芳莉指出,如智能算法深度介入信息传播内容与方式,影响人的价值认知,造成“信息茧房”,引发意识形态风险;基于有害语料库训练的恶意大模型助长网络犯罪、等行为,形成“人工智能+犯罪”新治理挑战等。

在她看来,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率先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实践中依然面临挑战,如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操指引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信息和职责孤岛,市场主体间资源共享、行业标准共建等发展较迟缓等。

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化合作也面临着挑战。

骞芳莉指出,我国与美欧等在数据隐私、治理原则、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叠加数字空间主权安全威胁、地缘竞争加剧等因素,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达成更深层次的治理共识等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美欧针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双方互认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或加快形成,可能给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带来更多合规风险。

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联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等典型应用场景,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行业黑名单、风险管理、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版权保护等行业自治机制。

此外,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智库力量, 实施监管评估研究,及时动态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研判治理态势和成效, 完善治理机制和手段。

对于如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骞芳莉提出的建议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在国际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汇聚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经验和案例,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实施等,深化与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识,推动我国治理理念转化。

另外,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双多边合作,面向数字经济合作基础较好的东盟等,积极推动数据、知识等资源共享,开展深度战略互信合作。鼓励产业界、学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分享互动,拓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路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王全宝

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 赵相锋)在过去一年取得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在期间获得广泛关注。

据《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三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水平,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等方面均有所进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安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仍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建议》。

骞芳莉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在治理规制、监管实施、国际合作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加强政企治理协同、积极参加国际治理体系构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断显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整体、通用的人工智能立法,适用规范分散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骞芳莉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特定场景应用,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系列规制,有效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这种垂直化监管为“事后约束” ,在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提速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

此外,骞芳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掀起热潮,但带来的偏见歧视、隐私泄露、误用滥用、过度依赖等现实风险不断显现。

骞芳莉指出,如智能算法深度介入信息传播内容与方式,影响人的价值认知,造成“信息茧房”,引发意识形态风险;基于有害语料库训练的恶意大模型助长网络犯罪、等行为,形成“人工智能+犯罪”新治理挑战等。

在她看来,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率先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实践中依然面临挑战,如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操指引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信息和职责孤岛,市场主体间资源共享、行业标准共建等发展较迟缓等。

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化合作也面临着挑战。

骞芳莉指出,我国与美欧等在数据隐私、治理原则、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叠加数字空间主权安全威胁、地缘竞争加剧等因素,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达成更深层次的治理共识等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美欧针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双方互认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或加快形成,可能给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带来更多合规风险。

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联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等典型应用场景,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行业黑名单、风险管理、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版权保护等行业自治机制。

此外,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智库力量, 实施监管评估研究,及时动态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研判治理态势和成效, 完善治理机制和手段。

对于如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骞芳莉提出的建议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在国际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汇聚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经验和案例,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实施等,深化与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识,推动我国治理理念转化。

另外,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双多边合作,面向数字经济合作基础较好的东盟等,积极推动数据、知识等资源共享,开展深度战略互信合作。鼓励产业界、学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分享互动,拓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路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王全宝

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 赵相锋)在过去一年取得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在期间获得广泛关注。

据《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三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水平,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等方面均有所进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安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仍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建议》。

骞芳莉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在治理规制、监管实施、国际合作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加强政企治理协同、积极参加国际治理体系构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断显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整体、通用的人工智能立法,适用规范分散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骞芳莉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特定场景应用,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系列规制,有效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这种垂直化监管为“事后约束” ,在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提速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

此外,骞芳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掀起热潮,但带来的偏见歧视、隐私泄露、误用滥用、过度依赖等现实风险不断显现。

骞芳莉指出,如智能算法深度介入信息传播内容与方式,影响人的价值认知,造成“信息茧房”,引发意识形态风险;基于有害语料库训练的恶意大模型助长网络犯罪、等行为,形成“人工智能+犯罪”新治理挑战等。

在她看来,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率先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实践中依然面临挑战,如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操指引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信息和职责孤岛,市场主体间资源共享、行业标准共建等发展较迟缓等。

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化合作也面临着挑战。

骞芳莉指出,我国与美欧等在数据隐私、治理原则、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叠加数字空间主权安全威胁、地缘竞争加剧等因素,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达成更深层次的治理共识等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美欧针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双方互认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或加快形成,可能给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带来更多合规风险。

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联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等典型应用场景,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行业黑名单、风险管理、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版权保护等行业自治机制。

此外,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智库力量, 实施监管评估研究,及时动态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研判治理态势和成效, 完善治理机制和手段。

对于如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骞芳莉提出的建议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在国际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汇聚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经验和案例,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实施等,深化与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识,推动我国治理理念转化。

另外,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双多边合作,面向数字经济合作基础较好的东盟等,积极推动数据、知识等资源共享,开展深度战略互信合作。鼓励产业界、学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分享互动,拓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路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王全宝

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 赵相锋)在过去一年取得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在期间获得广泛关注。

据《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三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水平,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等方面均有所进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安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仍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建议》。

骞芳莉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在治理规制、监管实施、国际合作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加强政企治理协同、积极参加国际治理体系构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断显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整体、通用的人工智能立法,适用规范分散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骞芳莉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特定场景应用,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系列规制,有效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这种垂直化监管为“事后约束” ,在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提速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

此外,骞芳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掀起热潮,但带来的偏见歧视、隐私泄露、误用滥用、过度依赖等现实风险不断显现。

骞芳莉指出,如智能算法深度介入信息传播内容与方式,影响人的价值认知,造成“信息茧房”,引发意识形态风险;基于有害语料库训练的恶意大模型助长网络犯罪、等行为,形成“人工智能+犯罪”新治理挑战等。

在她看来,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率先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实践中依然面临挑战,如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操指引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信息和职责孤岛,市场主体间资源共享、行业标准共建等发展较迟缓等。

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化合作也面临着挑战。

骞芳莉指出,我国与美欧等在数据隐私、治理原则、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叠加数字空间主权安全威胁、地缘竞争加剧等因素,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达成更深层次的治理共识等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美欧针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双方互认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或加快形成,可能给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带来更多合规风险。

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联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等典型应用场景,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行业黑名单、风险管理、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版权保护等行业自治机制。

此外,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智库力量, 实施监管评估研究,及时动态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研判治理态势和成效, 完善治理机制和手段。

对于如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骞芳莉提出的建议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在国际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汇聚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经验和案例,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实施等,深化与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识,推动我国治理理念转化。

另外,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双多边合作,面向数字经济合作基础较好的东盟等,积极推动数据、知识等资源共享,开展深度战略互信合作。鼓励产业界、学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分享互动,拓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路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王全宝

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 赵相锋)在过去一年取得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在期间获得广泛关注。

据《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指数近三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二水平,在人才、教育、专利产出等方面均有所进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安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仍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建议》。

骞芳莉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在治理规制、监管实施、国际合作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加强政企治理协同、积极参加国际治理体系构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不断显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对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共同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做出具体要求。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整体、通用的人工智能立法,适用规范分散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骞芳莉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特定场景应用,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 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系列规制,有效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这种垂直化监管为“事后约束” ,在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提速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滞后性。

此外,骞芳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掀起热潮,但带来的偏见歧视、隐私泄露、误用滥用、过度依赖等现实风险不断显现。

骞芳莉指出,如智能算法深度介入信息传播内容与方式,影响人的价值认知,造成“信息茧房”,引发意识形态风险;基于有害语料库训练的恶意大模型助长网络犯罪、等行为,形成“人工智能+犯罪”新治理挑战等。

在她看来,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率先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实践中依然面临挑战,如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操指引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信息和职责孤岛,市场主体间资源共享、行业标准共建等发展较迟缓等。

并且,随着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中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化合作也面临着挑战。

骞芳莉指出,我国与美欧等在数据隐私、治理原则、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叠加数字空间主权安全威胁、地缘竞争加剧等因素,参与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达成更深层次的治理共识等面临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美欧针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双方互认的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或加快形成,可能给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带来更多合规风险。

建议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建立人工智能行业联盟,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等典型应用场景,整合资源优势,推动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建立行业黑名单、风险管理、伦理审查、内容治理、版权保护等行业自治机制。

此外,要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智库力量, 实施监管评估研究,及时动态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研判治理态势和成效, 完善治理机制和手段。

对于如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骞芳莉提出的建议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在国际引领、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汇聚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经验和案例,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实施等,深化与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识,推动我国治理理念转化。

另外,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双多边合作,面向数字经济合作基础较好的东盟等,积极推动数据、知识等资源共享,开展深度战略互信合作。鼓励产业界、学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分享互动,拓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路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王全宝